今天是2026年3月23日 星期一,欢迎光临本站 

常见问题

【易通】减免税货物年报须知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/5/30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5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规定,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(含当日)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。减免税货物管理相关规定如下:


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,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:

(一)船舶、飞机:8年;

(二)机动车辆:6年;

(三)其他货物:3年。

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。

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,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、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,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。


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(含当日)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,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。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,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。

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,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、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、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,海关不予受理。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,海关可以受理。


提醒企业朋友们,一定按时合规提交减免税货物年报!





返回上一步
打印此页
13966806436
浏览手机站